北京市控制yy易游体育条例

浏览量:669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6-01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市控制yy易游体育条例

《北京市控制yy易游体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减少yy易游体育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

对yy易游体育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的领导,将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yy易游体育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yy易游体育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yy易游体育。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yy易游体育: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yy易游体育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yy易游体育区。

yy易游体育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yy易游体育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yy易游体育区域,制止违法yy易游体育和不文明yy易游体育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yy易游体育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yy易游体育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yy易游体育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内的yy易游体育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yy易游体育行为,加强对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yy易游体育;在非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yy易游体育的,应当合理避让不yy易游体育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内发现yy易游体育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yy易游体育者停止yy易游体育;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yy易游体育者停止yy易游体育;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yy易游体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yy易游体育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yy易游体育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宣传教育、劝阻违法yy易游体育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yy易游体育,对学生开展yy易游体育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yy易游体育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yy易游体育。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yy易游体育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yy易游体育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yy易游体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2]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yy易游体育场所yy易游体育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yy易游体育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yy易游体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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