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体育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浏览量:560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10-28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资厅法规〔2014〕544号

各中央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构建“宽进严管”市场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规定了企业、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和责任,建立了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推动政府职能向事中事后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条例是中央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法治央企“、”阳光央企“,提升央企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许多内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将条例作为本集团、本企业“六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条例规定,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自觉规范信息公示行为。要注重将学习条例与相关配套规章结合起来,深入学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工商总局颁布的文件。

三、及时启动企业年度报告和有关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条例规定,企业2013年年度报告,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公示。年度报告中有关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等信息,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于经营中即时产生的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四、注重维护企业信用,切实防范失信风险。企业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未按期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布荣誉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企业法律部门应当加强防范工作,防止产生“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风险。

五、充分利用信息公示平台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发展服务。加强企业信息的数据归集、整理和利用,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增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善于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关注竞争对手、合作方、上下游等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切实为企业具体经营决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提供支撑服务。在依法公示信息的同时,注意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防止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公示责任。加快建立与条例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示的归口管理。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公示,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加强法律部门对公示信息的合规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国资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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